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1378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5000元自2015年5月5日起诉算,另50000元自2017年2月日起诉算,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60元(公告费已交至报社),合计1986元,由被告秦剑承担(原告万荣已预交,被告秦剑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3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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