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8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4民初1661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保松借款27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利息不得超过6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