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1********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岳民初字第02687号
案号
(2020)湘0104执恢2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付昌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3年5月30日的垫付款2122271.18元及利息213464.40元(利息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程龙对被告付昌久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89元,由被告付昌久、程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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