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6********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6民初513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1028.46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13日的利息482.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6.66元、消费手续费51.79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至透支款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37元,由被告孙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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