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4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222号
案号
(2020)津01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园区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本案所诉担保费人民币18,000,000.00元;二、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本案所诉的上述1800万元担保费的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2457000元(按照《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时间确定违约起算时点,以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余下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1800万元担保费之日止;三、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本案所诉的补充质押担保费人民币4,716,250.00元(按照《民生贷款补仓协议》之约定,每天8750元的标准计算,自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完成1250万股沧州明珠股票质押登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前述股票全部解押之日,即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共计539天);四、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本案所诉的补充质押担保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补充质押担保费人民币4,716,250.00元为基数,从《通知函》要求的还款日次日,即2019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5年期)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即以4,716,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补充质押担保费4,716,250.00元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本案所诉的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此前代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南宁分行清偿的100,000,000.00元两笔贷款利息人民币3,027,128.00元,以及前述垫付的贷款利息产生的衍生利息,衍生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第一笔垫付利息的衍生利息以垫付的利息1,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此前之约定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实际汇款的次日起,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前述垫付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垫付利息的衍生利息以垫付的利息1,527,128.00元为基数,按照此前之约定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实际汇款的次日起,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前述垫付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六、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提起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00.00元;七、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704.00元,减半收取92352元,申请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之担保费人民币51,450.00元;八、若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有任何一项未能按约定支付,则视为全部义务到期。九、被告孙艳梅、被告汪伟、被告天津晟泰瑞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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