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长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3********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初字第1715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姚长江于2015年10月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10日以前的利息为7672.17元,2015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05%计算)。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减半收取2960.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薛 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立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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