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新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7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5民初29号 |
案号 |
(2020)冀0425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名县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6,600元,并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新强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新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大名县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2元,由被告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许新强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名县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6,600元,并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新强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新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大名县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2元,由被告河北名威食品有限公司、许新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