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来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332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3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宝石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借款本金2 200 000元及至2017年7月20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35 046.96元、利息罚息273.18元;二、被告唐山市宝石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支付自2017年7月21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2 235 046.96元×实际天数×(6.45%×150%÷365天);三、被告王凤利、郝淑芸、何来勤、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341元,由被告唐山市宝石润滑油有限公司、王凤利、郝淑芸、何来勤、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131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35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