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9.99‰计算;2、罚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98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6228400406194882664)二、被告林红、李明对被告沈中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5元,由被告沈中平、林红、李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