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7民初3150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房亮亮、董娜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房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657553.25元、逾期本金3497.48元、逾期利息7538.08元、罚息81.90元,并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5755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45%计付利息、按照年利率5.145%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三、董娜对上述第二项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四、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津榆公路以北御馨园5号楼-1-2103号房屋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4元,诉讼保全费3863元,合计9107元,由房亮亮、董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