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6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4刑初46号 |
案号 |
(2020)冀0634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日起至 2041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伟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 203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冯大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3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石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五、被告人李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薛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