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7401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533.32元及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8930.59元、罚息5989.98元,合计59453.8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秦峰负担,该款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4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