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厉明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1********0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6695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1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淑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焦淑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计付,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焦广磊、陈筱萦、李晓林、厉明香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被告焦淑果所负债务在最高保证额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广磊、陈筱萦、李晓林、厉明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淑果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焦淑果、焦广磊、陈筱萦、李晓林、厉明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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