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7170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2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77528元及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752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6元。三、如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江淮牌车牌号为浙aq91h8、车架号lj11kbbd2j1900688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浙ar75b8、车架号lj11kbbd7j8512248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为浙a0t887、车架号lj18r4cl4j330286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陶丽、王培科、赵奇、赵峰对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丽、王培科、赵奇、赵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杭州德亨物流有限公司、陶丽、王培科、赵奇、赵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