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210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兴顺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对被告陆斌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陆红明承担保证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860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财产保全费824元,公告费600元,合4计3234元,由被告陆斌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0元,财产保全费824元,合计263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263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228400406138591561,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00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