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6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4民初1463号 |
案号 |
(2020)冀0534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滕训举、殷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荣芳货款人民币78900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滕训举、殷晓明承担1773元,由原告王荣芳承担1073元。判决如下: 被告滕训举、殷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荣芳货款人民币127300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滕训举、殷晓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