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3********0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佳宁医疗费14482.65元。二、驳回原告张佳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佳宁负担41元,被告张振林负担1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