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井官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5********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877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恩平、井官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娜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姚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恩平、井官喜负担。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恩平、井官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