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557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1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94,500.3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0利息为63,551.81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付);二、若被告贾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贾超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君苑巷8号君苑花园3-3-602号房产【石房权证西字第43502480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赵志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超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贾超、赵志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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