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5********5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3民初150号 |
案号 |
(2020)冀0533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长瑞借款人民币1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