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8********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5民初968号 |
案号 |
(2020)冀0825执恢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代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39 102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利率月息 16.0875‰承担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楷华、李占芳、陈文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代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28元,减半收取1 01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