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1********2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2民初3606号 |
案号 |
(2020)冀0922执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培良借款1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培良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70元;三、驳回原告刘培良对被告李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陈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