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8********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306民初501号
案号
(2020)冀0306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建伟、郭志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军借款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志军负担12元,由被告董建伟、郭志科负担1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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