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俊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6********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6民初1342号 |
案号 |
(2020)冀0926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彬、宋俊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借款本金174.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875%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王战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0.0元,由被告王志彬、宋俊兰、王战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