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4********6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4625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1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石家庄浦大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为196210.34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石家庄浦大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石家庄市顺达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拴德、张超、葛进强、高艳虎、韩令素、秦彦敏、陈素云、李月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70元由被告石家庄浦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市顺达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拴德、张超、葛进强、高艳虎、韩令素、秦彦敏、陈素云、李月新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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