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8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484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207450.38元及利息(以40207450.3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6算);二、被告张家港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龚建峰、方惠君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向原告江苏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445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78028098D
登记机关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杨舍镇晨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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