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0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3民初729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书侠、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33524.16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王书侠设定抵押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鄂ccw177)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王书侠、张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书侠、张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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