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4民初2201号 |
案号 |
(2020)湘0104执4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广源食品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上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8000元;二、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广源食品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上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为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计算;三、被告谢平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广源食品经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驳回原告长沙市上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共计1405元,由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广源食品经营部、被告谢平承担。此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履行以上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原告垫付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