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2********7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民初330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2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告宋旭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302012016004780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截止到2018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265 534.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付直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宋旭的房产(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新城·国际花都第b10幢802号、建筑面积93.13㎡、产权证号为湘(2018)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0054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宋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旭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385元,由被告宋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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