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3********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4民初2983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克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兴忠借款本金600万,并给付相应利息(本金600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8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何秀金、赵鹏、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辛振友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孙兴忠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