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3********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4民初2983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克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兴忠借款本金600万,并给付相应利息(本金600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8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何秀金、赵鹏、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辛振友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孙兴忠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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