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阙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6347号 |
案号 |
(2020)湘0424执恢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98.835186万元以及未到期租金80.987582万元,罚息27.295991万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以后的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袁凤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喜亮对被告袁凤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阙伟平、裴小燕对被告袁凤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袁凤、林喜亮、阙伟平、裴小燕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391元,由被告袁凤、林喜亮、阙伟平、裴小燕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四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