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8601民初384号
案号
(2020)津8601执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7555.23元;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1413.49元;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47555.23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9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6元(已交纳),张国祥负担31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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