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一初字第01750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俊、王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云龙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4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560元(公告费已交至报社),合计1980元,由被告徐俊、王冬共同负担(诉讼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