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4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1568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磊、李梦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2887.09元;2018年10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15.7687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兰芳、马立军、赵广、孟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兰芳、马立军、赵广、孟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磊、李梦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84元,由被告孟磊、李梦钰、杨兰芳、马立军、赵广、孟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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