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1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8民初856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30日止利息计算为24319.48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以本金132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以本金1227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以本金119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以本金111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以本金10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10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均按逾期月利率15.21‰计算;已偿还利息511.8元)。二、被告赵鹏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240元,由被告姬立国负担,上述费用由被告赵鹏林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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