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奚玲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3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7民初1645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居水生、奚玲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伟借款人民币5370665.45元及利息(以5370665.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居水生、奚玲珍共同赔偿原告张伟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5000元。上述一、二项,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03491)。三、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7843元,由原告张伟负担3705元,被告居水生、奚玲珍共同负担54138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张伟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