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风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3********1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6民初1624号
案号
(2020)冀0926执恢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肃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风)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村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万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9.945‰计算至2008年9月10日,逾期利息按本金1万元从2008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9.945‰上浮50%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二、被告李长用、王国庆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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