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8********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5民初1781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永祥、赵世兰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等(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温小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安永祥、赵世兰、温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