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8********3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369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亮货款51000元,并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小亮负担87元,被告葛建兴负担5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