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兰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5********2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3民初1865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6575.35元,及自2019年7月2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月息10.114‰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王生民、王银湖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郭兰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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