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卫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5********0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3民初21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新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29240.07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月利率15.21‰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郭玉华、被告王卫立、被告张太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0元,减半收取计1,140.5元由被告路新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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