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1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1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鑫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潘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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