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1********8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22民初1311号
案号
(2020)冀0722执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王芳与尹伟离婚;二、婚生女尹春娟随王芳生活,尹伟负担抚养费10994元(21987元/年×2年×25%);婚生子尹云瑞随王芳生活,尹伟负担抚养费38477元(21987元/年×7年×25%),尹伟享有探望尹春娟、尹云瑞的权利;上述款项,限尹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现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由王芳、尹伟共同负责偿还;四、驳回王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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