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3********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3民初2208号
案号
(2020)冀0133执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42506.22元和未付保费10423.94元及违约金(以152930.1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康君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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