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4********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江蓬法刑初字第389号 |
案号 |
(2020)桂0924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人梁曰新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四年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 的,羁 押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 2 011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 02 5年 11 月 11 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十日 内予以缴纳。) 二 、被告人梁伟滔 犯盗窃 罪 ,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 币 500 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 的,羁 押一日 折抵刑期 一日 ,即自 2 011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 02 6年 1 月 11 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予以缴纳 。)三 、被告人黎阳超犯盗窃 罪p 判处有期徒刑 十五年 ,剥夺 政治权利 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 币 5 0000 元。( 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 的,羁 押一日 折抵刑期 一日 ? 即自 2 011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 026 年 2 月 12 日止 ,罚金限判决 生效后 十日 内予以缴纳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