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1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民初1640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8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星、孙淑芳各项损失合计215 443.71元;二、驳回原告刘星、孙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43.21元(原告刘星预交3 964.41元,予以退还721.20元),由原告孙淑芳、刘星承担1 665.99元,由被告刘国强承担1 577.22元;鉴定费3 000元(原告刘星已预交),由被告刘国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