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64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星、孙淑芳各项损失合计215 443.71元;二、驳回原告刘星、孙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43.21元(原告刘星预交3 964.41元,予以退还721.20元),由原告孙淑芳、刘星承担1 665.99元,由被告刘国强承担1 577.22元;鉴定费3 000元(原告刘星已预交),由被告刘国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