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1492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林、袁四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宏借款本金61358元及其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小元对上述借款本金61358元及其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被告陈小林、袁四娥负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