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1007号
案号
(2020)赣0826执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曾昭钟归还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曾强已支付的利息1200元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曾昭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曾昭钟负担30元,由被告曾强负担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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