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6民初1007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曾昭钟归还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曾强已支付的利息1200元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曾昭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曾昭钟负担30元,由被告曾强负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