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砚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7********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83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砚君给付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4190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到本判决执行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损失的30%执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刘砚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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