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辛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5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81民初436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3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涛、张晓波偿还原告姚海东借款本金48万元,并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张辛春对被告胡海涛、张晓波借款本金4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姚海东负担150元,由被告胡海涛、张晓波、张辛春负担4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